4月16日,快三三期必中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2019年度全快三三期必中十大案件。快三三期必中黨組成員、副院長、新聞發言人任建國發布2019年全快三三期必中十大案件的基本情況和典型意義,快三三期必中新聞發言人、宣傳處處長季學勇主持並介紹十大案件有關情況。 2019年全快三三期必中十大案件 董某等38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肖某慧、曾某為實施電信詐騙,冒用他人信息先後註冊成立了北京國信建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智恒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過招聘,組織楊某、張某等35名被告人,從“企信寶”“企查查”等網站查詢到被害人信息後,以北京國信建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向被害人撥打電話,虛構公司師資力量,誇大培訓效果、試題資料押題精準度或者編造公司能“包過”“保過”相關考試等謊言騙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交納少部分培訓費後,又以為被害人辦理學位證書、代辦報名的方式,進一步騙取被害人繼續交納相關費用,如果被害人考試不能通過,又以辦理所謂綠色建築工程師證等無標準、無價值的證書再次欺騙被害人繼續交付錢款,先後致使全國各地數百人受騙上當,犯罪數額高達967064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肖某慧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他各被告人判處五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對被告人張某某、孫某某等9人因情節相對較輕,判處緩刑;對被告人嶽某某、劉某某等8人單處罰金。 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電子通訊越來越多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在為社會生活提供更加便捷服務的同時也給社會安全管理帶來巨大挑戰。基於電信網絡而實施的詐騙犯罪便是其中之一,且成為當前普通刑事犯罪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此類犯罪中,被告人利用電話、網絡等通訊工具對不特定人群發布虛假信息實施詐騙,與傳統詐騙犯罪相比組織性更強、危害範圍更廣,如果任其蔓延,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而且極易引發各種極端行為、破壞電子網絡交易誠信體系,嚴重擾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重拳出擊,依法加大懲處力度,有效遏制其發展勢頭,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了社會安全穩定。同時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受蒙騙參加或剛參加不久、犯罪情節較輕的被告人處以較為輕緩的刑罰,既彰顯了司法的權威,又保證了司法公正,懲處得當,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基本案情 胡鑫、胡剛系親兄弟,2008年開始,二人相互投資、相互勾結,先後成立多家公司,以經營各自公司為名,招募成員,形成穩定的組織結構,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自2008年起,胡鑫利用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通過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壟斷七裏鎮沙石料行業十年之久。在2012年,為達到把持農村基層政權的目的,胡鑫又通過非正常手段當選鐵家堡村黨支部書記,成立恒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插手房地產開發,並利用自己村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對地產開發補償協議不滿的部分商戶店鋪,強行實施斷水、斷電、鎖門、門前堆垃圾等行為,迫使其搬離;對仍拒絕搬遷的商戶,召集人員實施強拆;並指使公司會計人員逃避繳納稅款7112448.49元。同時,胡鑫還實施了職務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資金、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妨害作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多種犯罪。而胡剛利用錦浩繁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向他人擔保、放貸,對到期不能還貸的借款人,采取滋擾、威脅、毆打、牙簽膠水堵門鎖等“軟暴力”方式催款,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此外,還實施了強迫交易、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犯罪。 裁判結果 對該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胡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胡剛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對全案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2019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深挖根治年,胡鑫等人通過惡意把持基層職權、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有組織的進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腐蝕、拉攏基層黨組織和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攫取巨額非法利益,為非作惡,稱霸一方,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恐慌。犯罪活動輻射面大,涉及領域廣,危害人數眾多,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生產秩序。該案被確定為省上重點掛牌督辦案件,由快三三期必中院長張海波同誌包案督辦,也是目前甘肅省唯一由公安部督辦的案件。肅州區人民法院對胡鑫等人依法從嚴懲處,胡鑫等人被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徹底鏟除了蟄伏在七裏鎮一帶近十年的社會“毒瘤”。該案背後的“保護傘”也被徹底打掉。該案的依法、公正、高效審理,積極回應了群眾訴求,極大地震懾了犯罪,提升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有力促進了當地社會生態和政治、經濟生態的改善。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徐某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徐某麟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經核準,日前,被告人徐某麟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徐某麟入戶搶劫,在搶劫過程中持刀行兇,毫無節制,造成被害人母子二人當場死亡,雖長期潛逃最終難逃法律制裁。徐某麟的犯罪行為,不僅剝奪了兩個無辜的生命,侵害“家”這一予人安寧溫馨的神聖領地,也令一個幸福家庭瞬間跌入黑暗深淵,給被害人親屬造成難以愈合的巨大精神創痛,極大破壞社會安全穩定。對此種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從嚴懲處,該處以極刑的堅決判處死刑,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平安甘肅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由快三三期必中張海波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是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精神要求,引領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實質化,使最優質審判資源回歸審判一線的實際舉措和具體示範。 基本案情 袁某美訴稱:甘肅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業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袁某美作為投資者收到損失,其購買證券的時間在酒業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至揭露日之前,符合法定損失的因果關系,請求酒業公司向袁某美賠償損失21669377元。酒業公司辯稱:袁某美在購買酒業公司股票之前,其資金賬戶一次性進入1.45億元巨額資金,聯合案外人陳海華等人,短期內以事先約定方式集中資金優勢專門針對酒業公司股票連續買賣,進行大額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袁某美的投資損失與所訴酒業公司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查明:酒業公司成立於1998年9月29日,從事白酒、葡萄酒的生產、批發零售,證券代碼000995,證券名稱為*ST某。2016年12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以甘(201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酒業公司虛增2015年度利潤500萬元,導致酒業公司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酒業公司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酒業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6年4月20日,當日*ST某收盤價為16.3元。2016年6月8日*ST某公告因重大事項自2016年6月13日起停牌,包括節假日未交易時間,實際停牌時間為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6月19日,2016年6月8日*ST某收盤價16.41元。2016年6月18日虛假陳述揭露後,2016年6月20日*ST某復牌恢復交易,當日開盤“一”字跌停,當日收盤價15.59元。袁某美於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17日共買入*ST某股票6400762股,買入平均價15.99元。至2016年6月27日前,賣出6398262股,賣出平均價12.61元。據袁某美證券交易明細顯示:2013年9月16日開戶,開戶信息顯示,職業代碼: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人,客戶風險等級:積極型;反洗錢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2016年3月18日袁某美資金賬戶一次性進入1.45億元,從第一次開始某股票交易開始至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前袁某美涉及的有八個交易日,共52次買入,56次賣出,均為大額買進賣出,交易手法與普通股民有明顯區別。虛假陳述實施日前袁某美將某股票全部清倉,虛假陳述實施日後至揭露日前,袁某美自2016年4月21日至5月17日多次買入某股票,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賣出。 裁判結果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0號民事判決:酒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袁某美損失21669377元。宣判後,酒業公司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甘民終16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袁某美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2016年,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後,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由其承租涉案房屋辦公使用。2018年7月9日,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與中國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購買人權利由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自行主張。因某房地產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搬入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進行辦公,後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房地產公司立即提供涉案房屋《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竣工驗收備案表》,並支付逾期交房期間的違約金及搬入涉案房屋辦公至房屋實際驗收合格之日的違約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延遲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於主張“兩書一表”的違約責任未予支持。快三三期必中二審認為,對於某房地產公司逾期交付“兩書一表”的違約行為應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鑒於某資產管理公司甘肅分公司已享有房屋使用權,其損失不再表現為租金的情形下,如仍按照已付房款為一定標準主張違約金明顯過高,依法向某房地產公司釋明後予以了調整。另外,因某房地產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其違約責任不斷擴大,也是形成本案訴訟的唯一原因,故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某房地產公司負擔。 典型意義 “兩書一表”是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可以交付的基本證明,也是消費者住宅質量安全的保障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前提。長期以來房地產交易中普遍存在開發商只註重交房,不按約定履行交付“兩書一表”的違約行為,司法裁判亦常以未給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失為由判決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從而導致消費者因房屋質量或房產證延遲辦理糾紛頻頻出現。本案二審通過正確適用違約責任及訴訟費分擔原則,對開發商的不誠信行為予以懲戒,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作用,促進開發商嚴格按照國家關於房地產相關政策開展經營,對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蘭州某商貿公司的訴訟理由依據不足,其要求確認原省食藥局封存強制措施違法及要求撤銷(甘)食藥監罰[2018]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省食藥局作出的(甘)食藥監罰[2018]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並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事關國計民生。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產品信息的重要載體,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與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密切相關。對食品標簽標註內容的要求,屬於食品安全標準之一,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照執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對其提供的標簽內容負責,食品標簽應與包裝中的食品內容相符,並按照要求真實、準確、審慎標示具體內容。食品標簽和內容不符,標簽標示不真實、不準確,且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行為,屬於食品標簽違法行為。對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當前,在對食品安全實行“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背景下,對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通過對食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執法中合法行政行為的支持,有力打擊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充分維護了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也有利於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經甘肅礦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本案已經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系省屬國營大型白酒企業,是國內建廠最早的中華老字號白酒釀造企業之一。200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先後註冊了第12366752號等10個“某”文字及文字+圖案組合商標,取得了以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分別包括烈酒、果酒、葡萄酒等類及飲料商品。2013年2月、2017年6月,某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被國家專利局授予包裝盒(世紀某5星)、酒瓶(世紀某5星、世紀某四星)三個外觀設計專利權。 2016年蘭州市公安人員在蘭州市七裏河區南濱河西路查處李某厚、朱某強、李某洪制造、銷售假冒白酒的窩點,現場查扣大量假冒成品某白酒及包裝材料,共涉及假冒42度四星世紀某、52度四星世紀某、42度五星世紀某成品白酒,合計價值155400元。假冒某酒包裝箱2539個、包裝盒15156個、瓶蓋21000個、假獎卡16000個、二維識別碼13695個、箱貼2800個、手提袋1500個、鉚釘3312個、膠帶700卷,使用商標枚數達五萬余枚。之後,李某厚、朱某強、李某洪分別被蘭州市七裏河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刑。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三被告惡意侵犯其商標專用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某系列商標專用權及包裝盒、酒瓶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5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126728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強生產、銷售假冒某系列酒的行為,侵害了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某系列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外觀設計專利權,判決:一、李某洪、李某厚、朱某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某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326728元(含維權合理支出126728元)。一審宣判後,李某洪以一審法院判決賠償數額過高為由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賠償低”作為制約知識產權審判發展的瓶頸問題,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幹問題的意見》《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均將加快引入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工作的重要舉措。本案一二審法院強化民事司法保護力度,對於具有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等嚴重侵權情節的,依法加大賠償力度,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本案中共判令侵權人賠償各項費用1326728元,極大地提高了我省類似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使權利人既贏了官司又不失市場,提振了權利人的維權信心。同時,讓侵權者付出了沈重的代價,有效遏制和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為努力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實現向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歷史性轉變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6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涉某學生公寓的8個民事判決書指定甘肅省林區中級法院執行。位於蘭州市安寧區的某公寓是由社會企業投資興建的完全社會化的校外學生公寓,公寓周圍有西北師大、甘肅政法大學、蘭州交通大學等高校。該案的執行涉及院校發展問題,立案執行後,林區中院專門成立涉某學生公寓案協調領導小組,確立了整體查封處置的執行方案。經過司法評估拍賣,同年4月28日,西北師範大學在淘寶網通過競拍以最高價競得某學生公寓。5月30日,林區中院在某學生公寓廣場舉行公開交接儀式,並於6月27日清場完畢,將某學生公寓整體交付西北師範大學,解決了西北師範大學近20年的歷史遺留問題。 執行結果 甘肅省林區中級法院於1月24日立案執行。1月31日,本院通過網絡搖號選取了評估機構,該公司因故不能評估遂向本院退回委托,林區中院又另行委托其他公司進行評估,經過異議後,3月27日,林區中院將某學生公寓在淘寶網掛網拍賣。4月28日10時,西北師範大學以最高價競得某學生公寓。5月30日,應西北師範大學申請,林區中院在某學生公寓廣場舉行了公開交接儀式,將某學生公寓交付西北師範大學。拍賣款清償被執行人所欠債務後,剩余部分全部退還。 典型意義 本案中某學生公寓系某公司自籌資金修建,自2002年至2013年,該公司將某學生公寓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5000余萬元。債權到期後,某公司未能清償債務,需處置抵押資產以清償債務,而抵押財產全部為學生公寓。本案系一起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執行案件,案件周期長、阻力大,各方利益沖突劇烈,法院執行困難重重,處理不好將影響到1萬多名學生的住宿和西北師範大學的發展問題,涉及西北師範大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生活秩序,從而使得本案的執行帶有明顯的公共利益,與一般的民事案件僅強制實現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中載明的私權,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執行法院將執行職能與服務大局相結合,堅持既要符合法律規定、又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研究制定了整體查封、整體處置的執行方案。在執行中,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將執行的重要決策和重要節點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快三三期必中匯報,並向相關業務單位進行通報,確保了該案的執行工作始終沿著既定的方向推進,實現了執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與被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涉案標的3億4千多萬元,是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建院以來受理的執行標的額最大的執行案件,案件的執行關系到全省知名民營企業的生存問題。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從了解被執行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入手,多次到被執行人所在地調查走訪,就地辦案,耐心組織雙方進行協商,向雙方釋法析理,分析利弊,共同尋找案件的出路,最大限度減少因強制執行措施而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利影響,在執行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下,雙方當事人最終在不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情況下,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履約3.2億元,剩余款項約定年底付清,申請人撤回了該案的執行申請,案件圓滿執結。 執行結果 申請執行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與被申請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某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某煤集團民勤某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某煤集團民勤實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申請執行標的金額3.4億元,占2019年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執行案件總標的額的30%,該案是蘭鐵兩級法院建院以來受理的執行案件中標的額最大的案件,該案的強制執行關系到被申請執行人的生存問題。被申請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是甘肅省知名民營企業,如果法院按照申請執行人的要求強制執行該案,勢必造成該公司停產,公司職工失業,將會給當地社會穩定造成一些負面的影響。被申請執行人內蒙古某煤集團金昌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如不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清償所欠債務,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支行的債權將無法保障,同樣也會引發金融風險。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認真研判,制定執行方案,多次到現場、調查走訪、就地辦案,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耐心向雙方釋法析理,分析利弊,找出路、想辦法,最終在不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履約金額達3.2億元,申請執行人撤回了對該案的執行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是甘肅省知名民營企業,曾經帶動了當地經濟發展,解決了1000多人的就業問題,但因市場變化陷入債務危機。執行過程中,如果按照申請執行人的要求就案辦案,將抵押的廠房、機器設備等進行評估拍賣,勢必造成企業停產、職工失業,甚至破產倒閉,給當地社會穩定造成負面影響。但若是被執行人不清償債務,銀行債權將無法保障,損失的是廣大儲戶利益,同樣也會引發金融風險。執行法官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認真研判,制定執行方案,多次深入企業現場調查走訪,就地辦案,最終從優化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正常經營和維護社會穩定等問題上,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助力民營企業擺脫困境,達到強制執行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相結合,以執行和解方式成功執結了這起3.4億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最大限度減少了執行過程中對涉案民營企業的不利影響,同時也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與幫助被執行民營企業脫困,優化營商環境的多贏效果,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達到了案件執行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